本文主要從《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ICESCR)的角度談談特區對經濟、社會及文化權利的保護。這些權利也被稱為「二代權利」。筆者堅信特區已以堅定立場努力執行ICESCR框架下的責任。
在2022年,根據聯合國制定的評分機制(人類發展指數Human Development Index),特區獲得0.952分,排名第4位。特區在醫療、教育與人均GDP都保持較高水準,所取得的成就不容忽視。聯合國評分系統採用量化指標評估一個國家(或地區)在人類發展3個基本維度上的平均成就,即:健康長壽生活、知識領域與合理生活水準。
李家超政府決心增加土地供應,減少公屋輪候時間並興建「簡約公屋」,為特區長期存在的住房上升階梯缺陷與貧困劏房戶帶來曙光。政府已成功採取公平措施將「簡約公屋」 專案專辦,為有迫切住屋需要的劏房住戶提供住房供應。與此同時,李家超政府也在貧困學生解決跨代貧窮層面做出相當大的努力、社區基礎醫療保健系統得到重視與少數族裔文化權利得到尊重。大家應該為特區政府在這方方面面所作的努力與取得的成績點讚。
整體而言,筆者深信特區在保障聯合國二代權利方面有着驕人記錄,這同時強化大家對特區政府對社會、經濟與文化政策正確施政的堅定信心。
特區是我國中央人民政府直轄的地方行政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中央人民政府對特區行使全面管轄權,包括中央人民政府直接行使的權力和授權與特區政府的權力,以保持特區高度自治。中央人民政府必須確保特區在行使被授權的執行上正確無誤。這種中央監督制度是準確貫徹「一國兩制」方針政策與《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的基礎性保障。
一個穩健的社會政治環境是成功履行ICESCR責任的不二法門。但在2019年的「黑衣暴動」中,特區這座美麗的城市沒有一天能逃過勇武抗爭的威脅。大家生活在惶恐中,失去言論與表達意見的自由。社會經濟權利受到嚴重影響。為應對「黑衣暴動」,《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 《港版國安法》)於2020年6月正式實施。
少數批評者認為,《港版國安法》對特區的人權與法治構成威脅。在充分意識到法治與社會經濟發展之間的緊密聯繫,筆者認為有必要為對《港版國安法》的誤解再次正言。
大家應注意《港版國安法》第4條規定:「特區維護國家安全應當尊重和保障人權,依法保護特區居民根據特區基本法和《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CESCR適用於香港的有關規定享有的包括言論、新聞、出版的自由,結社、集會、遊行、示威的自由在內的權利和自由。」
《港版國安法》只管制4項罪行,即(1)分裂國家、(2)顛覆國家政權、(3)組織和進行恐怖活動,與(4)勾結外國或外部勢力危害國家安全。這張「港版國安法網」只針對極少數對國家安全與特區社會經濟繁榮構成嚴重威脅的罪犯。有學者稱之為《敵人刑法》(An Enemy Criminal Law),此法起草人不但着重立法保護特區絕大多數守法市民的權益外,還立法嚴懲違反《港版國安法》不法分子。
筆者認為,特區在維護國家安全與保障居民權利和自由之間取得重要平衡,最近「全國人大常委會」對《港版國安法》第14、47條進行具克制性專項解釋。事實上,《港版國安法》立法起源可追溯至英美兩國在「9/11恐襲事件」後所採取的相關國家安全立法與執法模式,大家注意,聯合國安理會對英美相關的法律框架並沒有表示任何異議。
《憲法》上,《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特區永久居民有選舉與被選舉權,良好地保障大家的參政權,第45、68條規定行政長官與立法會的產生辦法,根據特區的實際情況與循序漸進的原則進行,最終達至行政長官及立法會全部議員普選產生的目標。
在言論與出版自由方面,特區政府尊重《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和《香港人權法案條例》規定的特區居民相關權利。由於言論與出版自由是特區居民的基本權利,所有媒體可自由報道外部事務。
1月10日,特區重開關口,為特區經濟復甦注入強勁動力。近日,特區股市持上漲情緒、資金流入人民幣資產與特區、內地經濟合作關係的光明前景,可以預示特區金融市場將進入一個嶄新發展階段。為擴闊經濟視野,特區亦積極與中東和東南亞國家建立更緊密經濟聯繫。
非政府組織「人權觀察」與「國際工會聯合會」最近發表報告,詆毀特區人權記錄。筆者懇請「聯合國ICESCR委員會」看清上述報告中的謬誤,仔細審查有偏見的宣言,為公平起見,不應採納上述的兩份報告。
事實與資料來源已核查
文:何君堯
現任香港立法會議員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創辦人
文:丁煌
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經民聯港島支部主席,「中國夢智庫」主席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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