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文章列表

檢討 《特區公務員守則》 文:何君堯、丁煌

2022-09-28 15:42 堅料網連結




於2009年9月9日頒布的《公務員守則》(「守則」)確立特區「官僚制」必須遵循的一套特定核心價值(註1),即:本地公務員須恪守下列各項同等重要的基本信念:

(a)堅守法治;
(b)誠實可信、廉潔守正;
(c)行事客觀、不偏不倚;
(d)政治中立;
(e)對所作決定和行動負責;與
(f)盡忠職守、專業勤奮。

但是,不予執行的核心使命只能是虛言。「守則」沒有在特區公務員制度中得到嚴格執行的批評早就不絕於耳,試問棄核心使命不顧,如何碓保特區的善治;提高特區政府治理合法性又如何說起?

更糟糕的是,當年的「守則」起草人無從預知發生在2014年的那一埸「雨傘運動」,同樣無法考量緊跟其後特區的動盪政治局勢。但是,現存「守則」不能忽略的致命傷,是它沒有涵蓋「維護國家安全」與「公務員愛國情懷」的培養。此外,全面理解「一國兩制」原則的必要性與其他受到高度宣傳的核心價值觀同等重要。與此同時,發生在2019年的那一埸「黑衣暴動」殘酷地提醒大家,咱們本地有一小撮公務員,未能通過關鍵歴史時刻的歷練,考驗失敗。

因缺乏「維護國家安全」的奮鬥精神,那一小撮公務員,在「維護國家安全」、捍衞「法治」與落實中央政府全面管治特區的關鍵時刻,均掉了鏈子。某些公務員甚至否認警方為平息暴亂所作的努力與合理執法行動的合法性。因此,是时候檢討「守則」了,好好提醒一下咱們的高級公務員,必須履行上述神聖的職責。 一般來說,一個稱職、忠誠、盡忠職守與團結一致的「官僚制」團體和政府是否能高效治理社會的關係息息相關。

有鑑於此,有資深評論員提請大家注意最近「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的一個為官新指引:《推進領導幹部能上能下規定》(《為官新規定》)。與「守則」截然不同的是《為官新規定》明確列舉出不適宜為官的15種情況,其中一項有關領導幹部之配偶與子女因從商而產生的可能利益衝突規定與特區的「守則」第3.4條(註2)相比之下,高低立見。

《為官新規定》15條重點如下:

(1)政治能力不過硬,缺乏應有的政治判斷力、政治領悟力、政治執行力;
(2)理想信念動搖;
(3)擔當和鬥爭精神不強;
(4)搞「形象工程」、「政績工程」;
(5)任人唯親、拉幫結派;
(6)組織觀念淡薄;
(7)事業心和責任感不強;
(8)領導能力不足,所負責的工作較長時間處於落後狀態或者出現較大失誤;
(9)違規決策或者決策論證不充分、不慎重,造成公共資金、國有資產、國有資源損失浪費,生態環境破壞,公共利益損害等後果;
(10)形式主義、官僚主義;
(11)品行不端,行為失範,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響;
(12)因存在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等情況;
(13)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稱職,或者連續兩年被確定為基本稱職;
(14)因健康原因無法正常履行工作職責一年以上;
(15)其他不適宜擔任現職的情形。

誠然,因內地與特區之間存在巨大的政治和社會經濟差異,咱們不能直接套用上述(1)至(4)條。但是,這四個針對特定情況的規定可以通過修改後適應城市的實際情況。比如說第(1)與第(2)條,特區公務員應與行政長官和主要高級官員有相同政治信仰,應具備「維護國家安全」、維護民族認同感、維護「法治」與落實中央政府全面管治特區的政治能力。又比如說第(3)條,在保護居民人身安全、捍衞居民個人財產時,「官僚制」中的主要高級官員不得回避,這是所謂的「唔可以側側膊,唔多覺!」時機成熟時,上述15項重點可作為審查「守則」的重要參考資料與依據。筆者舉例說明。

值得注意,長期以來隨意放置廢棄車輛問題凸顯特官場的「側側膊,唔多覺」推托搪塞文化。又如「教育統籌局」未能充分重視本地學生嚴重精神健康問題,倍受批評。特區人口中,15歲或以下的自殺率呈上升趨勢。行政治理層面出現的推搪文化與忽視青少年心理健康問題違反《為官新規定》第(3)、(7)與(8)條。

特區關於兒童保護機制現存的漏洞,長期以來也倍受大眾的批評。值得再次注意,近期本地報章爭先恐後報道虐兒事件。有關「香港保護兒童會總會」的刑事虐兒案件不但令人髮指,而且暴露「社會福利署」辦事不力,未能在關鍵時刻進行適當的實地檢查,適當監督該總會的兒童看護主管及其他工作人員,違反《為官新規定》第(11)條所指的「品行不端,行為失範,違背社會公德、職業道德、家庭美德,造成不良影響。」

大家同樣應該深思的是特區政府在面對冠状病毒第5波來襲之際,治理公共衞生危機所呈現出來的行政笨拙反應,對整個「官僚制」的聲譽,特別是對主管公共衞生的部門,造成嚴峻打擊,同樣違反《為官新規定》第(3)條,保健公共衞生部門辦事不利索,嚴重威脅居民人身安全。基於上述分析,時機成熟時,筆者促請特區政府在檢討《守則》時,考慮以上建議。

註 1: 參見《公務員守則》第2節─ ─「基本信念」:https://www.csb.gov.hk/tc_chi/admin/conduct/files/CSCode_c.pdf#page

《HONG KONG CIVIL SERVICE CODE》section 2, 「Core Values」; available at: https://www.csb.gov.hk/english/admin/conduct/files/CSCode_e.pdf#page=2

註 2: 《公務員守則》第3節─ ─ 「操守準則」第3.4條「廉潔守正」:https://www.csb.gov.hk/tc_chi/admin/conduct/files/CSCode_c.pdf#page=3

文:何君堯
現任香港立法會議員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創辦人

文:丁煌
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經民聯社區幹事(太古城西)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顧問委員會成員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