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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國「行政部門」與「國會」之爭非社稷之福之 《台灣政策法案2022》 文:何君堯、丁煌

2022-09-21 12:48 堅料網連結




美國「行政部門」與「國會」雖說有制度性相互制衡機制,到如今兩者之間已成對立,鬥得是你死我活。佔據「國會山莊」辦公室的國會議員老爺子、老阿姨們,各自都在打小算盤。咱們從過去幾年間「國會山莊」審查與通過大量前所未有的反華法案,就知道美「國會」議員們都在利用「國家利益捍衞者」的美名,圍堵我國。與共和黨「國會」議員一樣,民主黨「國會」議員也渴望借着對我方採取強硬態度,以便在討好自身選區選民的同時,影響以拜登為首的政府施政。

近期通過的反華法案如下:

(1)《與台灣交往法2018》(註1)
(2)《香港人權與民主法2019》(註2)
(3)《台灣保證法2020》(註3)
(4)《美國創新與競爭法2021》(多項關於抗華前法律提案合併法)(註4)
(5)《防止強迫維吾爾人勞動法2021》(註5)
(6)《戰略競爭法2021》(註6)
(7)《中國挑戰應對法2021》(註7)
(8)《芯片與科學法2022》(註8)

拜登簽署《芯片與科學法2022》。
拜登簽署《芯片與科學法2022》。

最近,「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註9) 批准通過《台灣政策法案2022》(該法案)(註10)為我方處理勢態相對安逸的狀況,搗蛋添亂,美方的行徑旨在掏空我方「一個中國」政策底線。按我方現任「駐美特命全權大使」秦剛的說法,若該法案過關,中美關係將面臨瓦解。筆者借此機會嘗試評估一下該法案對中美關係的破壞程度與提出意見與建議減輕破壞兩邊關係的影響。

話說,在該法案出台之前,美國的「傳統基金會」、「公共政策企業研究院」等其他保守派智庫曾公開譴責我方的「一個中國」政策,有的更加進取,主張台灣搞獨立(註11)。目前,許多「國會」議員們面對反華現象,都急於站隊跟風。此次「美國參議院外交委員會」批准該法案表明,即使是自由派「國會」議員們也願意順應保守派主導的潮流,與我方對抗。這種取態已成為美國政客們的主流觀點。

美國「國會」的法律起草人提出,以與美國其他非北約盟國相同的方式,在4年內撥出45億美元於台灣作為地區安全援助,從我方的角度而言,這實在是太過了。 台灣因該法案生效而提升地位,當人民解放軍在可能作出收復台灣的行動時,台灣可接收由美國提供的武器,加以阻止。再來,當台灣面對敵對行動時,該法案針對北京官員和內地金融機構,確立了一個廣泛的經濟制裁制度,這同樣是不可被容忍的。

在外交層面,該法案確立新措施免除台灣官員對外互動的國際限制。比如說台灣官員與美方官員會談時,可展示台灣徽章、符號和旗幟。該法案還確立駐華盛頓,實際上行使大使館或領事館部分權責的台灣「經濟文化代表處」,改名為「台灣代表處」(Taiwan Representative Office)並允許台灣有關人士享受等同邦交國人員待遇。 用參議員布萊恩·夏茲(Brian Schatz)的話來說,賦予台灣國家式主權表達途徑,具有很大的挑釁性。

如上所述,該法案充斥着美國「國會」惡意企圖,違背我方「一個中國」政策。這必然會破壞中美雙邊關係,兩國關係基礎將面臨瓦解。猶豫不決的拜登政府是否會支持該法案,咱們還須拭目以待。還有,該法案同時背離「雙重嚇阻」(Dual Deterrence)政策(註12),即:防禦內地與台灣省採取挑釁舉措或侵略性行動互相攻擊(註13)。作為美國維護自身國際利益的戰略棋子,台灣省的「民進黨」可能會因受到該法案鼓勵,導致誤判局勢而針對內地採取更危險的挑釁措施。

佩洛西竄訪台灣。
佩洛西竄訪台灣。

脫繮野馬立於懸崖邊之際,美國知名「中國與亞洲事務專家」沈大偉(David Shambaugh)最近指出,現時迫切需要重建一個「中美雙邊 ——新功能框架」來管理圍繞台灣省問題嚴重敏感點與危險區域。從本質上講,「中美雙邊—— 新功能框架」應包括:(1)美國回歸「政治諒解1979」;與(2)我方停止對台灣的挑釁性軍事行動。 沈大偉教授的意見與見解當可成為分析「中美雙邊關係」的框架,促進減除該法案對中美關係的破壞影響。

話說,幾十年前,中美雙邊關係正常化進程受美國於1979年4月頒布《與台灣關係法》而受阻,「政治諒解1979」主要涵蓋兩點:(1)維持美台兩地非外交關係;與(2)美方模糊式協助台灣維持自衞能力。當時我方強烈批評《與台灣關係法》,認為此舉嚴重打破我方的「一個中國」政策(註14)。誠然,《與台灣關係法》與本文所論之該法案對中美雙邊關係的威脅和破壞性相比較,前者明顯是「小巫見大巫」。

沈教授及時正言提醒美國回歸「政治諒解1979」,這一點值得咱們表揚。但是,筆者對沈教授關係我方對台灣省所採取的挑釁行為評論之公平性,深表保留態度。事實上對於美國來說,預防我國對台挑釁行為升級,可謂是輕而易舉的事。只要美國能意識與承認,我方對在美反華勢力與在台灣省台獨派勢力發出警告,有其合理、合法性,美國就可以按下「停止按鈕」,防止我方進一步採取升級反擊措施,應對台獨派勢力的挑釁行為。如果佩洛西8月不竄訪台灣省,我方就無機會在台海周邊全境舉行前所未有的軍事演習。內地無意利用軍事演習威脅居於台灣省內的中國同胞。

在中美地緣政治競爭加劇,衝突一觸即發的氣氛中,拜登政府應該三思而後行,可以拒絕簽署該法案成為法律,以化解日益升溫的中美雙邊局勢。在跨國非政治過渡性問題上恢復合作,可能有助於改善日益惡化的中美雙邊關係,為兩國政治關係提供一個落腳點。跨國性過渡問題有:(1)全球氣候變化;(2)核不擴散;(3)打擊國際販毒;與(4)世衞組織關切的全球衞生課題。事實上,應該全力合力幹小事,這是「Big Little Thing」,兩國才能在未來攜手同行、解決大事。因此,逐步改善中美關係,有助正常化台海兩岸互利互惠的經濟關係、降低政治對抗的基礎, 這就是「雙贏方案」。

註 1:《Taiwan Travel Act of 2018》see:https://zh.m.wikipedia.org/zh-hk/台灣旅行法

註 2:《Hong Kong Human Rights and Democracy Act of 2019》see:https://zh.m.wikipedia.org/wiki/香港人權與民主法

註 3:《Taiwan Assurance Act of 2020》see:https://zh.m.wikipedia.org/zh-hk/台灣保证法

註 4:《U.S. Innovation and Competition Act of 2021》see:https://zh.m.wikipedia.org/zh-hk/美国创新与竞争法

註 5:《Uyghur Forced Labor Prevention Act of 2021》see:https://zh.m.wikipedia.org/zh-hk/防止強迫維吾爾人勞動法

註 6:《Strategic Competition Act of 2021》see:commentary available at https://www.csis.org/analysis/what-us-innovation-and-competition-act-gets-right-and-what-it-gets-wrong

註 7:《Meeting the China Challenge Act of 2021》available at:https://www.banking.senate.gov/imo/media/doc/ROS21752.pdf

註 8:《Chips and Science Act of 2022》see:https://zh.m.wikipedia.org/wiki/晶片與科學法

註 9:「United States Senate Committee on Foreign Relations」see:https://zh.m.wikipedia.org/zh-hant/美国参议院外交委员会

註 10:《The Taiwan Policy Act of 2022 available at:https://www.foreign.senate.gov/imo/media/doc/SBS%20Taiwan%20Policy%20Act%20FINAL%20(1).pdf

註 11:Wenzhao Tao (ed.), 「The US Policy Making Process for Post Cold War China」 Singapore:Springer Nature Singapore Pte. Ltd. 2018 at p 159

註 12:參見:「Dual Deterrence:A New Taiwan Strategy」available at:https://nationalinterest.org/article/dual-deterrence-a-new-taiwan-strategy-2611

註 13:John Copper 「Taiwan at a Tipping Point」Lanham:Lexington Books 2018 at p 194; available at:https://books.google.ca/books?id=vcc_DwAAQBAJ&pg=PR3&source=kp_read_button&hl=en&newbks=1&newbks_redir=0&gboemv=1&redir_esc=y#v=onepage&q&f=false

註 14:同上(註 11) at p 92

文:何君堯
現任香港立法會議員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創辦人

文:丁煌
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經民聯社區幹事(太古城西)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顧問委員會成員
香港法學交流基金會副主席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