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文章列表

英國太平紳士法官制度閃出的和平曙光 文:何君堯、丁煌

2021-05-10 10:57 堅料網連結




2019年暴動不斷,大量刑事案件湧現導致案件積壓,特區裁判法院隨即墮入困境。裁判官首當其衝,審案工作倍增。一貫辦案的高效率也隨着急劇下降。2020年初,又有COVID-19疫情大爆發,導致所有法庭正常工作停頓,使特區法院在居民心目中的聲譽,雪上加霜。

現時特區只有71名裁判法官,因為案件量大,審案工作日趨繁重。大家應該考慮,參照英國模式改革特區太平紳士制度,新思路可以為案件積壓問題找到一條出路。

特區太平紳士制度與馬來西亞、新加坡模式類似,太平紳士們僅僅扮演非司法角色。這與英國模式截然不同,英國法律授權太平紳士參與管理輕微刑事或民事司法案件。筆者撰此文,討論世界主要普通法管轄區太平紳士制度的歷史發展。

先從英國模式說起。太平紳士制度可追溯至 1195 年。他們的主要職責是維護偏鄉小鎮的平和。他們最初被稱為「太平騎士」,協助郡治安官執行法律。後來,他們被稱為「太平守護者」,直到 1361 年才改名為「太平紳士」。他們在司法實踐上,發揮重要作用。 與民法系法律制度不同,在英國普通法制度中,職業法官與人口比率較低(平均10萬居民有3.5名職業法官)。低比例的原因在於,目前有30,000名太平紳士辦理近95%輕微刑事案件及一些家事與青少年案件,至於嚴重刑事案件,太平紳士也為職業法官把關,處理正式開庭前的工作。

英國裁判法院的特點是允許太平紳士開庭審案。有兩種不同的法院類型:非職業法官法庭和職業裁判官法庭,前者通常由三名不具備法律專業資格的太平紳士組成。《太平紳士法1949》頒布后,非職業法官法庭也配置了全職大律師書記員,就法律、判刑和程序問題向太平紳士法官提供法律意見。但是,非職業太平紳士法官獨立於大律師書記員。太平紳士法官必須接受基本法律原則和裁判法院行政職責培訓課程。《太平紳士法1949》使太平紳士法官專業化,又擴大他們在法庭審理輕微、簡易案件範圍,可視之為重大轉捩點。

《法院法2003》為英國現代太平紳士法官組成和任命提供了框架。他們是由英國大法官提名,英女皇任命。大法官全權管理太平紳士法官,可在不提拱理由下,辭退任何太平紳士法官。所有太平紳士法官自願義務參與審案,政府會提供「收入損失」津貼,以表恩恤。

接下來是美國模式。那邊的太平紳士法官,有的是任命,有的是選舉產生,充當法院系統的最初級法官,審理輕微民事和簡單刑事案件。加州和肯塔基州則有別於其他州份的例外規則。1974年,加州最高法院在一個案件中一致裁定,根據《美國憲法》第14條修正案,允許太平紳士法官審理一些被告因審判後定罪需入獄的案件是違反了聯邦法律中的「正當程式」(Due Process)。從此,加州逐步取消太平紳士法官。要注意,美國最高法院不贊同加州對第14修正案的分析。在 Lonnie North v C. B. Russell 427 美國 328(1976年)案中,最高法院明確表示,太平紳士法官可以《憲法》為依據,審理刑事案件,有關被告可通過上訴機制,獲得職業法官審判。

另一方面,新加坡、馬來西亞和我們的太平紳士主要履行非司法職能。早在殖民時代早期,特區太平紳士在法院制度、基礎司法行政方面發揮了積極作用。時至今日,有權進入懲教署拘留機構探訪在囚人士,就成了太平紳士剩餘的非司法職能。此外,他們也主持法定宣誓,有些則擔任特區分區名顧問團委員。

當行政長官委任太平紳士,根據是《太平紳士條例》(JPO)第3(1a)條,如某人被認為適合獲委任,行政長官可委任(該人)任何公職人士及任何其他人士。同時,行政長官有權對太平紳士發號施令,太平紳士有跟從與履行任務的責任。(JPO 第5(3)條)

再來澳大利亞的太平紳士,其功能相對有限。他們有權見證和簽署法定聲明和宣誓書,並在副本上加簽證明真實。但是,澳大利亞一些州份還存在特許太平紳士法官,他們在司法機關的作用並沒有因時代改變而變遷。例如,維多利亞州特許太平紳士法官有權處理保釋申請。南澳大利亞州特許高級太平紳士法官有權參與地方裁判官法庭,審理輕微與簡易案件。這類靈活做法,大大加強筆者的論點,即特許太平紳士法官在減輕職業法官的工作量方面,可以發揮積極的促進作用。

可以放心確認,英國太平紳士法官模式,能為特區現時面臨的刑事案件積壓困境帶來一線曙光。馬來西亞在案件積壓問題上,也有切膚之痛。2004年,就案件積壓和程序嚴重滯後問題,一些馬來西亞太平紳士協會向聯邦政府建議,要求允許太平紳士擔任二等法官。2011年「世界銀行」對馬來西亞政府為處理法庭案件積壓問題所作的努力,發表了正面進展報告。

筆者認為,太平紳士法官制度將能在特區扮演一個積極的司法角色,他們還能在減少案件量方面做出預期貢獻,值得特區管制層充分加以考慮。不容置疑,英國裁判法院的上訴制度和支援設施讓上述英國模式可行性大增。這些控制和支援機制能令人信服,英國模式是減少職業法官工作量的一個安全、可行和建設式的舉措。

(閱讀: 英文版)

【Newspaper Article】Junius Ho & Kacee Ting:British JP system might bring Hong Kong peace (HK China Daily; 10 May 2021)
https://www.chinadailyhk.com/article/166639#British-JP-system-might-bring-Hong-Kong-peace

文:何君堯

現任香港立法會議員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創辦人

文:丁煌

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顧問委員會成員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珠海經濟特區法治協同創新中心學術委員會委員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