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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會主席如重視「禮儀」,辭吧⋯⋯ 文:何君堯、丁煌

2021-03-29 13:23 堅料網連結




去年,蘇格蘭自由民主黨 (該黨)的阿利斯泰爾·卡邁克爾(Alistair Carmichael)提出草案,賜予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特區)所有居民英國居留權,之後可成為英國公民。據他說:這項提案的基礎是《特區國家安全法 2020》(NSL)。

這不僅違背《中英聯合聲明》(中英聲明),更嚴重干擾我國內部事務。根據中英聲明所附的備忘錄,我國將英國屬土公民護照(BDTC)持有人視為中國公民。BDTC 後來被轉換成 BN(O) 護照。上述提案,是一個英國在野小黨暗渡陳倉的策略,企圖加強該黨在英國政壇上的政治籌碼,目標是爭取支持選票。如果有人暗示英國政客會以犧牲本國國家利益為代價,優先考慮他國特區居民利益,這是一個最根本的無稽之談。

自由民主黨敵對我國,對特區更是虎視眈眈。在這樣的政治背景下,夏博義作為該黨中人,對 NSL 立法表現了固有預定立場,大家自然而然對夏是否適合擔任特區大律師公會(公會)主席提出質疑。

今年2月,有英國媒體爆料,夏是自由民主黨忠實成員後,又傳出夏在成為公會主席之前,急忙辭去英國牛津市議會議員職務。特區評論員與社會賢達們紛紛要求夏辭去公會主席一職。夏隱藏自己政治背景已導致其個人信譽受損,更株連公會聲譽。因此,筆者再敦促夏辭職。大家除了要緊密關注夏與外部政治聯繫對「國家安全」所產生的風險,更應該重視公會主席在特區政府和司法方面所發揮的重大影響力。

值得注意,公會經常透過主席,對影響公會與法律架構的事項發表公開聲明。筆者要提醒大家,夏大可運用公會這個便利平台,以法律專業精神的名義宣揚自己的政治立場。

不容輕視,公會對所有特區大律師能產生巨大影響力。首先,所有執業大律師均須先成為公會成員。公會明文規定,誰能成為特區大律師。入會後,每位會員必須接受公會《行為守則》的全面性,權威性監管。

大家注意,公會主席在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委員會)中扮演極其重要角色,委員會由行政長官、律政司司長、行政長官委任的七名成員組成,包括兩名法官、一名大律師、一名律師及三名非業界人士。在委任大律師及律師加入委員會前,行政長官有義務就該事項諮詢公會和律師會意見。實際運作中,行政長官一向接受兩個律師會的提名。

根據公會常規,現任主席通常會被任命為委員會成員。雖然公會前主席戴啟思仍然是委員會成員,任期至2022年7月,夏很大機會能成功接棒進入委員會。

現在最大的未知數是夏能否真的在2022年7月被任命進入委員會。司法任命和延長任命的所有事項屬於委員會職權範圍,如果夏被委以重任,公會主席加上委員會委員身份,夏更有資格對特區的管治產生影響。更令人擔心的是委員會委員對法官選拔有否決權。因此,能夠準確適當地運用這項權力就變得至關重要。值得再注意,如果有兩個以上委員會委員持不同意見,委員會不能通過決議。

夏與境外政治聯繫充斥着不穩定因素,這一點同樣是一個懸在公會頭上,有關公會安危的大問題。根據 NSL 第29條規定(註 1),任何人不得與外部勢力勾結危害國家安全。清華大學教授王振民和一些內地法學學者認為,「外力」一詞應該以廣義認知定義。非官方組織包括其中。(註 2)

還有,夏在分裂西藏運動問題上持有同情與支持立場。這應該能為公會再次敲響警鐘。王挀民教授與內地法學學者強調,主張分裂國家也應追究刑事責任。(註 3)

綜合以上所述,夏與境外組織的聯繫和在西藏問題上的立場是支持其辭任公會主席職務的鮮明理據。這兩點將可能引起特區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辦公室(辦公室)的注意。特別是境外民主自由黨利用 BN(O) 的提案來醜化我國,大家需要警覺,這種人口政策能夠破壞特區穩定。

上述風險,加上公會主席對政府和司法機構的潛在影響力,加速公會應該與夏保持安全距離的緊迫性。夏的辭職可能會免除公會被列入辦公室的負面清單。筆者們確信,沒有任何一位特區法律從業者希望公會受到國家安全辦事處的猜疑。

權衡利弊,大律師公會主席更應該對「禮儀」,珍之愛之。

註 1: 《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維護國家安全法》全文
https://www.gld.gov.hk/egazette/pdf/20202444e/cs220202444136.pdf

註 2: 《香港特別行政區國家安全法手冊》(中文版); 王振民; et alia;香港;聯合出版(香港)有限公司;2021年);第134-135頁。

註 3: 同上; 第122-123頁。

(閱讀: 英文版)
【Newspaper Article】Junius Ho & Kacee Ting:If Bar chairman values decency, he should quit (HK China Daily; p 8; 29 March 2021)
https://www.chinadailyhk.com/article/161657#If-Bar-chairman-values-decency-he-should-quit

文:何君堯

現任香港立法會議員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創辦人

文:丁煌

深圳大學基本法研究中心兼職研究員
國際公益法律服務協會顧問委員會成員
全國港澳研究會會員
經民聯太古西幹事

*作者文章觀點,不代表堅料網立場